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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安徽男子向镇干部上访后被劝退4300元路费。

一年多后,安徽凤阳县企业主周显高因收受上访干部“报销”车费4300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周显高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5年12月23日,滁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上访者被劝退镇干部4300元路费,并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定罪。图为发锤养殖场已关闭拆除。上访过程中,镇干部怂恿其返还,将4300元路费“退还”。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周显高是合肥市人。安徽省. 2014年4月16日,他注册成立了安徽松涛生态畜牧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随后又在凤阳县银箭镇白云村建设种猪场饲养种羊。一审判决查明,2016年11月24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凤阳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整治方案》。该公司养殖场位于凤阳山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关闭拆除。 2017年4月19日,周显高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农场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预估价格2.76多元。随后,周显高向政府要求拆迁补偿。凤阳县银涧镇人民政府、凤阳县农业农村局认为,价格明显过高,不同意价格评价。此后,政府部门又进行了两次鉴定,周显高对两次鉴定价格均不满意。在此期间,周显高多次通过信访方式向国家和省、市、县信访部门反映此事。判决书还首次认定,2022年1月20日,周显高为向银涧镇政府施压,购买了前往北京的机票。一路上他提出,如果这次不让他进京上访,他就得报销前三次进京上访的路费。公开信息显示,李子文于2022年1月18日当选为银箭镇人大副主任。周显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30日,7月14日,河阳与丰若县同年被丰若县公安局抓获。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院长。同年7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检方指控,周显高强行向银涧乡政府工作人员索要4300元购买门票。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显高则对指控的事实和指控进行辩解,辩称自己只是上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没有采取任何武力。 2025年6月19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周显高多次采用进京、去省政府等方式。因他的养殖公司被拆除而要求赔偿。期间,他强行向他人勒索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凤阳县法院认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周显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巴塔斯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他们的不义之财将继续追回。法院宣告周显高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图为木槌和秤。该案引起了知名法律专家的关注:政府部门是否可以被“强制收购”?周显高案引起了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全的关注。 2025年7月,周广权在《中国法律》评论该案他认为,被告人周某高(即周显高)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关于强制、胁迫的基本定义,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认为,一般而言,强制夺取是指“采取不合理的流氓手段,强行从市场、商店和他人财物中索取商品”。实践中,强夺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夺取财产或者强迫他人放弃财产。周光全认为,本案中,周某高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分析为“强行取得”,主要是因为基层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强行取得”行为的对象,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增强政府依法行政行为打击公民违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和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公民个人在面对国家公共权力时,处于受统治地位,合法请愿不能使原住民政府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产生恐惧,迫使他们交出财产。周光全认为,本案中,尽管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迫于工作考核的压力,勉强支付了周高的往返路费,但该行为的实施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双方在谈判中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应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被迫”支付被告的旅费。有一个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因考核而产生的内部压力与遭受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造成的压力或恐惧有重要区别。第二次是第一次发现“寻衅滋事”。一审判决后,周显高不服,提起上诉。周显高及其辩护人卢毅杰、齐景辰认为,凤阳县政府相关部门于2017年、2018年两次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对涉案农场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值远低于涉案农场固定资产价值。当地政府没有受理上访的上诉,周显高向上级部门的上访是合法的。李子文无需再处理上访问题,再次当选人大副委员长跟之前的案子有关。周显高的上访行为不足以对其交出财产产生心理胁迫,不能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强迫”。此外,他们认为上访是一项合法权利,即使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工作压力,也不构成刑法上的胁迫。李子文主动向周显高缴纳了车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笔费用实际上是银箭镇政府支付的,而且门票费用是为了补偿后续的运营费用,李子文和政府都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描述准确。上诉人周显高就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来信、来访他被迫向他人索要4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综合考虑了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各种量刑情节。经综合审查,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免予刑事处罚。这符合犯罪相称原则,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二审是一审寻衅滋事罪。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告称,经侦查,周显高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关于关闭、拆除涉案农场的上访过程,并要求高额赔偿。何赛政府工作人员怕周显高上访,受害人李子文鼓励他回家。周显高表示要退门票钱,不去。李子文把钱转给了周显高。判决书称,周显高的上述供述与被害人李子文的说法一致,即他是被周显高要求不要去北京,所以必须支付前三次进京的车费,无奈之下,他只能通过微信向周显高支付车费4300元。这足以证实周显高在上访过程中利用登门施压、收受他人财物4300元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周显高及其辩护人关于周显高无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予支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显的事实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周显高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情节,作出刑事定罪。判决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显高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满,继续上诉。 (本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如有,包括照片和视频)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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