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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13岁幼女卖淫”的疑点:家属透露女孩被引
“我侄女13岁的时候,她被一个22岁的贾某怂恿,曾3次卖淫。如今,两年过去了,对方却只是受审处罚,这个结果我无法接受。”陆峰说。收养的女孩——一对年轻男女将女婴送给了一对失联的移民夫妇,这对夫妇收养了她并抚养长大。陆峰是山东临沂人。 2010年11月左右,她的父母在当地一个建筑工地工作,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孩。陆封记得,那时,他的父母都在50岁左右。他们没有上学,整年都在建筑工地工作。 2010年11月,他们在一个建筑工地遇到了一对年轻男女。对方说要干家务,希望父母帮忙照顾,但他们却再也没有回来。陆枫的父母寻找多日,却无人知道孩子的父母。由于寻找无果,两人决定抚养女孩并取名d她的“陆婷婷”。 “当我年轻的时候,我的女儿总是听从我的父亲,但我和丈夫负责照顾疾病和教育等事情。”陆封说陆婷婷比他的大儿子小两岁,所以他称陆婷婷为“侄子”。 2023年,他进入镇初中。仅仅一两个月后,他就主动退学了。 “一开始我们都同意,但他不想上学,就辍学了。之后,他经常和一些不想上学的孩子一起玩。”说起陆婷婷的退学,陆枫心里有些难过。他说,一开始他带陆婷婷到家里接受管教,但对方觉得他管得太严,想和父母住在一起。 “我父母同意了,但没想到活了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陆峰回忆,2023年12月11日左右,他回老家看望父母,被妈妈告知陆婷婷已经好久没回家了。一周后失踪。 “我找到了陆婷婷的朋友赵欢,赵欢说陆婷婷是吴某打电话的,吴某和他的女朋友贾欣会做一些违法的事情。”陆枫说道。介绍卖淫——一名22岁男子伙同他人以200元钱介绍另一名13岁女孩卖淫。检察官认为他有坦白自首的情节。据临沂市某区法院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区被告人,2023年12月9日上午,2001年出生的贾欣与吴某(女,另案处理)串谋。得知陆婷婷未成年后,他介绍她与孟某(已受到行政处罚)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卖淫。随后,陆婷婷以200元的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 12月14日,贾某新被抓获归案。图为《犯罪》中提到的细节公诉人认为,贾某新自首、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尔犯,犯罪时22岁,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后期可塑性大。法院认定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符。同时查明,陆婷婷出生于2010年10月。案发时年龄1岁,不满14岁。2023年12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陆婷婷亲属举报,称其侄子陆婷婷在临沂市某镇一家KTV工作后失联,经查实,陆婷婷与贾某新在出租屋内失联。嫖娼后,民警将贾某鑫送到加索派出停职派出。法庭:这是初犯,有认罪,但不构成。他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贾某新介绍未成年妇女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贾某新系初犯。来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转达了贾某新已投案自首的意见。根据案件证据,陆婷婷的亲属打电话后,办案人员前往一处出租屋寻找受害人。在查明并查明介绍卖淫的事实后,他们称贾某鑫出租房屋不构成自动自首,也不构成自首。贾某新被判处缓刑。对此,法院判决贾某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查获贾某新非法所得的200元钱。陆峰很难接受法庭的判决。他说,“判决时,法院没有告诉我结果,直到今年10月下旬,我才联系检察院了解结果。” “法院对贾某新判处缓刑,我不能接受,我的侄子当时还不满14岁,判决书里有很多地方与我了解的实际情况不符。”有差异吗? Mra家族成员公布,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卖淫被介绍了三次,但只承认一次,而且价值不正确。” “法院仅对贾某新处以缓刑,“显然是太轻了。”陆峰解释说,事发时陆婷婷只有13岁,事发后,他直接给派出所负责人打电话报案,但并没有说陆婷婷在KTV工作时失联。陆峰称,警方告诉他,12月14日晚上9点左右,陆婷婷被发现。随后,他到派出所,陪同陆婷婷为民警做笔录,他才发现。陆婷婷曾3次被贾某鑫介绍卖淫,“警方查了她的聊天记录后才询问。”她说自己不想卖淫,但被对方洗脑了,“判决书只写了一次。”此外,还有交易量的问题。这三笔交易的实际价值应该有几万元。”对此,卢婷婷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起初,吴在租约中打电话给她,说他想给她钱。他先带她去了两家KTV陪她,然后又让她去卖淫。 “我不愿意,所以她就给我留了脑子,所以我就同意了。贾某信告诉了我地点,对方是贾某信安排的。”陆婷婷解释道,“我被介绍卖淫了3次,警方从贾某信手机的聊天记录中找到了线索,然后询问了我。警方应该可以调查清楚。”“这200元是顾客私下给我的,红包是发的。”被骗的事——”吴某说,他们第一次拿了1万多元,转了几百元给我。赵欢带他去了吴某出租的房子,两人就认识了,“吴某比我大三岁。陆婷婷说,12月初,吴某邀请他去自己租的房子,说可以帮他赚钱。后来他先带了一家KTV陪他喝酒,然后怂恿他喝酒。“后来他怂恿我去卖淫,说要帮我赚很多钱,买衣服。不知道对方知不知道我13年多次居住,有时在出租屋,有时在民宿。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拒绝别人,对方欺骗了他。”图为聊天记录截图。根据赵欢与赵欢的聊天记录贾某信、贾某信让赵欢帮他找一些“与家庭无关的女孩”。另外,赵欢和吴某的聊天记录中注明,“不是我卖的,是贾某信发现的。”赵欢和吴某的聊天记录提到贾某信无权上诉?和他们一起录音。法院审理:该案危害社会秩序,无实际受害人。陆峰称,他于2025年10月下旬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称上诉期限已过。他申请再审,但对方称他不具备申请检察院监督的资格。 ,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据陆峰与警方的录音,警方工作人员表示,公安系统的案卷信息显示,丁曾3次被介绍卖淫。此外,案卷材料显示,陆婷婷称,他开始与某人一起在KTV工作。 “我们已经提供了案卷的相关材料,判决书上说,陆婷婷曾经被介绍卖淫过,这不是我们的问题。”警察说:“如果你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或者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根据陆峰和区委的录音法庭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是卖淫罪的介绍,陆婷婷没有被强迫。 “如果卖淫的钱是几万元、200元,与犯罪定罪无关。”陆封认为对方欺骗了陆婷婷。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不存在胁迫行为。 “介绍是自愿的,欺骗又是一种犯罪,这个案子没有受害人,所以你没有权利上诉,也没有权利申请再审。”贾某信的冒犯是社会秩序,并非个人考虑。警方:他的侄子很清楚,所有材料都已经转移了。 11月18日,商报大丰讯记者联系上临沂市一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贾某新介绍卖淫一案中,检察官送来的材料中仅提及介绍卖淫1次,涉案金额为200元。元。 “我们收到的文件没有其他内容。”检察院还建议以介绍卖淫罪起诉我们。 ” “案卷中为何没有其他卖淫情节?我们得去问警察。这是警察给的。陆婷婷的身份是妓女。他无权提出投诉。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并未提及勾引情节。 “对此,记者联系了某区区,工作人员表示,公安机关举报的材料与一起200元性侵案有关。”妓女可以提供线索,但警方却找不到嫖客。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陆凤报案后,被警方发现,警方逃票。他们发现了介绍卖淫的情况,并将她抓获。警方提供的卖淫证明是200元的房屋费。”贾某新只介绍了一个卖淫的案件。没有关于卖淫事实的其他信息,“没有关于卖淫金额的信息。”该地派出所原所长李某说。对此,现任徐所长表示,到派出所上班时,案件已经了结。他强调,只支付200元卖淫费用的材料不属实。“他的侄子对材料进行了澄清。我们把案卷交给检察系统了,怎么可能没有?”徐说,具体情况将向上级分局汇报,并有专人负责答复。律师声明——焦点一:未满14周岁的女童被介绍卖淫应如何定罪?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公益律师傅建认为,根据《关于刑事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两高一高”发布的“安排、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引诱女童卖淫罪,而非一般的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明知陆婷婷未满14周岁,但如果仍以“带她去挣钱、买衣服”的方式怂恿她卖淫,就符合“引诱”的基本特征,且目标是女孩。完全符合引诱女童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适用引诱女童卖淫罪。北京泽恒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公益律师胡磊表示,在介绍14岁以下女童卖淫时,应优先介绍引诱未成年女童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十四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以教唆卖淫罪定罪处罚。同时,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安排、引诱、攀登、介绍卖淫行为的解释》(法释[2017]14号),应直接处罚该罪,而不适用一般的介绍卖淫罪。胡雷表示,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教唆女童卖淫罪为起点两者的刑罚有显着差异,后者更能体现对14岁以下女童卖淫的严厉处罚。付健强调,14岁以下女童身心尚未成熟,尚未达到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卖淫行为应被视为法定受害者,而不是没有实际受害者。胡磊认为,十四岁以下的少女被介绍卖淫,无疑是犯罪受害者。根据《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14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是法律主要保护的对象,其人身权利(包括性自主权和健康精神权利)受到引诱卖淫行为的直接、严重侵犯。这直接对应了教唆女童卖淫罪的客体要件——该罪本身就保护了女童的权益。如果否认女童受害人的身份,就违背了刑法的本意。胡磊解释说,十四岁以下的少女,身心尚未成熟,没有能力。完全的性自主权。即使她们表面上表现出“自愿卖淫的态度,但‘同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必须对女童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案件没有实际受害人”,“损害的是社会秩序。”这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引诱女童卖淫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还直接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正如陆婷婷所说,他“有头脑”、“勉强同意”。作为女孩,她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克制力,权益受到的损害是直接的、确定的,因此,他及其家人依法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享有各种权利,如申请法律监督、上诉等。法院以“无受害人”为由,否定了家属的上诉权利,不符合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三:如果女孩家人认为定罪过重,该如何维权?付健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家属可以在判决后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材料,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轻,请求启动撤诉程序。家属也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同级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同级检察院不予答复或者驳回行政申请的,家属可以提出申诉向上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胡磊表示,当我们相信定罪过轻的家属时,可以围绕“定罪错误”和“被害人身份”两大问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家属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明确符合刑法第350条的规定。 《两高一高》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八条主张,贾某新的行为应构成教唆女童卖淫罪,而不是介绍卖淫罪。同时附上关键证据——如警方录音(证明案卷中介绍陆婷婷3次卖淫)和陆婷婷的供述(证明她被贾某信欺骗“二是针对法院“家属无上诉权”的说法,家属可以“观点是受害人,我是法定代表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家属可以以“没有被害人”为由拒绝法院,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纠正此前定罪、送审中的偏差。警方案卷中记录的《聊天记录》(陆婷婷提到,该记录可以证明3次卖淫和诈骗)、涉案资金流向(驳回判决“20”)“一次性认定‘卖淫0元’”)收集了婷婷的心理评估报告、病历等材料,证明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为“量刑过轻”等主张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强化维权说服力。赵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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